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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!
服务有质量 | 清运有保障 2021-08-12 04:03:17 文字:【大】【中】【小】
1 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;
2 城市居民(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)按户计收,每户每月5元;
3 暂住人口按人计收,每人每月2元;
4 宾馆、饭店、旅社、招待所按床位计收,每床每月5元;
5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,每平方米每月1.5元;
6 各类专业市场、大型商场、超市(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)按经营面积计收,每平方米每月0.5元。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、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.6元;
7 娱乐业(包括歌舞厅、游戏厅、保龄球馆、台球厅、网吧、茶吧)、桑拿浴业、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,每平方米每月2元;
8 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,每平方米每天0.5元(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);
9 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,按量计收,每立方米30元;
10 从事客、货运输经营的车辆,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,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;
11 建筑垃圾按吨计收,垃圾处理费(不含收集、运输)每吨5元;
12 对具有餐饮、娱乐、住宿、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,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。





